(2014)安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魏立新与田小四、田爱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立新,田小四,田爱峰,陈红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魏立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田小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田爱峰,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陈红运,男,汉族,农民,住清苑县。魏立新与田爱峰、田小四、陈红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田爱峰、田小四赔偿魏立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7550元。二、陈红运对田爱峰、田小四赔偿魏立新经济损失10755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田爱峰、田小四、陈红运负担。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魏立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魏立新撤销了对陈红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请,并与田爱峰、田小四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田爱峰、田小四履行了赔偿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建军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学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