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秋生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务农,住醴陵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醴陵市新阳乡新阳村社形组“西冲”的荒田中清理杂草备耕,在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焚烧,由于天干物燥,火借风势燃烧的杂草迅速向四周蔓延,被告人李某甲虽奋力扑救,并在扑火过程中受伤,火势仍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后经当地群众扑救,该森林火灾于当日18时20分许被扑灭。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此起森林火灾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9公顷(148.5亩),烧毁的主要树种是油茶树、杉树。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醴陵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此次火灾中受害人醴陵市奇和翔生态农业园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后又向醴陵市林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某甲对发生火灾经过的供述;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蔡某、李某戊、周某的证言;3、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火烧迹地的《鉴定意见书》;4、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情况分析报告、示意图、现场照片、质证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和归案经过、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野外用火,由于疏忽大意,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的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向林业管理部门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江 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钟玲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