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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但汉武、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汉武,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51号原告但汉武。委托代理人王道宽,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饶斌。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汉武诉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饶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但汉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但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汉武撤诉。本案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2771元,由原告但汉武负担。审判员  陈玲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