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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万世酒造株式会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世酒造株式会社,宁阳县鑫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万世酒��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鹿儿岛县南萨摩市加世田高桥1940番地25。法定代表人:今村五雄,董事长。被执行人:宁阳县鑫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沈凤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泰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宁阳县鑫安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沈凤君变更为西一郎,并依法给山东省工商局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杰审判员  王君远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