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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曾小聪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花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聪,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花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38号原告曾小聪,男,汉族。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2757269。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花购物广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76区锦花路电影综合大厦一、二、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798793X。负责人刘建中。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小聪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花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小聪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小聪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