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熊胜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胜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金初字第81号原告:熊胜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群须,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连志超,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公司,机构代码70655127-7。负责人:王润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霞,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增强,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胜军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胜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92元,由原告熊胜军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剑霞人民陪审员 韩东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