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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科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科灵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407号原告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委托代理人何惠仪、金三宝。被告谢科灵,男,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科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保利正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9.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冼伟芬审判员  周桂颜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