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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黄志伟与陈旭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伟,陈旭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12号原告黄志伟,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陈旭填,男,48岁,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伟与被告陈旭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志伟负担。审判员  陈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亮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