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杨克霞、古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克霞,古杨,古长明,古长霞,古长玉,史绍霞,古韦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杨克霞。申请人古杨。申请人古长明。申请人古长霞。申请人古长玉。申请人史绍霞。申请人古韦韦。以上五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古杨,自然状况同上。申请人杨克霞、古杨、古长明、古长霞、古长玉、史绍霞、古韦韦因法定继承纠纷,经海州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海州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于2015年1月8日签订(2015)海诉调字第0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古杨、古长明、古长平、古长霞、古长玉、史绍霞、古韦韦放弃对座落在新浦区葵花街海昌南路,房权证连新民字第××号房产的继承权。二、座落在新浦区葵花街海昌南路,房权证连新民字第××号房产由杨克霞一人所有。2015年1月8日,申请人杨克霞、古杨、古长明、古长霞、古长玉、史绍霞、古韦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该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