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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龚卫青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龚卫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9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江。被执行人龚卫青,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龚卫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77号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应给付原告透支款人民币25365.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4.13元。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人户分离,目前去向不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审判员  沈文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