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绥民初字第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武辉、颜利部与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怀通高速公路4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童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绥民初字第980-1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对原告唐武辉、颜利部与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怀通高速公路4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童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绥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绥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5行“被告怀通高速42合同段项目部的质证意见为:”补正为“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怀通高速42合同段项目部、童元的质证意见为:”。审 判 长  黄家俊审 判 员  龙妍妃人民陪审员  李朝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绪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