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刑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田林唐、裴某聚众斗殴罪,田林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唐,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刑初字第0918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林唐,别名田冰,工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裴某,绰号宝龙,工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4)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林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林唐、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事实2014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田林唐、裴某和潘某、陈某甲、陈某乙、谢某、吕某乙、朱某甲、陈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宿城区屠园乡新浪浴室洗澡,被告人谢某在浴室中遇到韩威(另案处理)等人,韩威跟谢某相约晚上打架,谢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田林唐,被告人田林唐表示同意,后双方通过电话相约斗殴。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田林唐与谢某纠集被告人裴某和潘某、陈某甲、陈某乙、吕某乙、朱某甲、陈某丁等人,潘某、陈某甲又分别纠集王某乙、徐某、王某丙、吕某甲、陈某丙、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棒球棍、木棍、啤酒瓶,韩威纠集刘庆成(另案处理)、王某丁(15周岁)等人持砍刀,后双方在宿城区屠园乡外国语学校南边小路上持械相互斗殴。斗殴导致王某丁头部、手部受伤,陈某甲手部受伤,谢某头部受伤,陈某乙手部受伤。经鉴定,王某丁的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手部损伤构成轻微伤,陈某甲、谢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田林唐、裴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徐某、吕某甲、陈某丙、张某、吕某乙、朱某甲、陈某丁、谢某、王某甲、朱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事实1、2014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田林唐在宿城区屠园乡奇缘网吧北侧路边因琐事无故殴打许某、陈某己,致许某左眼眶受伤,后掏出电击器电击陈某己、许某。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2014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田林唐(另案处理)在宿城区屠园乡奇缘网吧内,因琐事无故对陈某戊、王某戊进行殴打,后王某戊、陈某戊向其道歉后离开。被告人田林唐又伙同吕某乙在网吧南侧路口拦住被害人王某戊等人,吕某乙持电击器、被告人田林唐持匕首对王某戊进行殴打,致王某戊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田林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己、许某、王某戊的陈述,证人吕某乙、陈某戊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田林唐于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2014年8月13日至8月17日期间被寄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裴某于2014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还查明,被告人田林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针对全案,公诉人还当庭宣读、出示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被告人田林唐、裴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林唐、裴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田林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林唐、裴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林唐、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林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林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林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林唐、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林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田林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被告人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陈玉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陶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