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洪河与王加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河,王加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河,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加夫(又名王家福),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加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赵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