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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南县立达中学、姚禹、姚武文、周爱梅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南县立达中学。法定代表人熊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卿,该校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人姚禹,男,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姚武文(系申请人姚禹之父),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爱梅(系申请人姚禹之母),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南县立达中学(以下简称甲方)、申请人姚禹、杨武文、周爱梅(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南县南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南南人调2014年字第044号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平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审查,该协议书的内容为: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14年2月26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南县立达中学7班学生姚禹在学校不慎坠楼,经南县立达中学全力协助治疗,现姚禹的治疗已基本终结,身体已基本康复。现当事人双方就终结此事产生纠纷。现甲、乙双方就该事故有关救助及处理途径达成如下协议:1、姚禹及其父母姚武文、周爱梅自愿放弃追究南县立达中学的任何责任。姚禹今后的工作、生活以及身体上存在的问题都与南县立达中学无关,一切都由姚禹及其家人负责。2、南县立达中学在姚禹治疗期间为姚禹已垫付的壹拾捌万元医疗费,南县立达中学不再收回。3、南县立达中学鉴于姚禹的家庭情况,同意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一次性给予姚禹及其家人困难补助壹拾万元整。4、本协议达成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姚禹及其家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访、上诉或有损学校的言行。如有违反,南县立达中学可通过法律途径收回之前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和本次的补偿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