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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许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丰,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蛟杰,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某某,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