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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上海业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142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周万春。被告上海业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俐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业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艺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