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卢柱友与田小留、田顺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柱友;田小留;田顺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卢柱友,男,汉族,1950年9月14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田小留,男,汉族,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田顺良,男,汉族,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卢柱友诉被告田小留、田顺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卢柱友以需要寻找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柱友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柱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 审判员 刘文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