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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卢柱友与田小留、田顺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柱友;田小留;田顺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富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卢柱友,男,汉族,1950年9月14日生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田小留,男,汉族,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被告田顺良,男,汉族,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 本院受理原告卢柱友诉被告田小留、田顺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卢柱友以需要寻找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柱友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柱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 审判员  刘文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