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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余某,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孙树楼,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