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秦玲与郑三林、全世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玲,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358-2号申请执行人秦玲,农民。被执行人郑三林,农民,被执行人全世林(郑三林之妻),农民。被执行人郑三元,农民。被执行人郑元谊(郑三元之子),农民。被执行人全鸿霖(郑元谊之妻),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在2014年11月26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三林、全世林、郑三元、郑元谊、全鸿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鸿霖在南漳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的81×××68帐户存款1554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