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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振忠、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忠,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忠,成年。被告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总经理。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忠、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