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振忠、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振忠,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忠,成年。被告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总经理。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忠、山东鲁台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