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格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超诉被告田栋厚、邹大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超,田栋厚,邹大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格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刘宏超,男,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被告田栋厚,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邹大军,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超诉被告田栋厚、邹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刘宏超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贺敏红审判员 裴淑文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