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527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9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6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