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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527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9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6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