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楼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荣华与被告付凯、汤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付某,汤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杨某,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个体户,住岳阳市求索东路恒信家园。被告付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9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