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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茂珍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划拨存款)邮政 2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化县国土资源局,李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温天才。委托代理人:邵强,系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茂珍。申请执行人仁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茂珍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仁法非诉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茂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仁化县建设支行的存款叁仟贰佰捌拾元整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汉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