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艳华申请执行王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王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333号申请人王艳华,女,3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树春,男,5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树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杨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