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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潘伟龙与潘伟龙、徐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539号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毛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张军,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龙。被告徐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伟龙、徐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伟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亿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