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美荣与牛四元、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美荣,牛四元,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刘美荣,女,34岁,汉族,现住于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杨智,女,45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申请人牛四元,男,46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申请人梁军,男,49岁,汉族,现住于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美荣与牛四元、梁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了���理审判员陈雷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美荣与牛四元、梁军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五原县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5)五诉前人调字第8号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人牛四元偿还申请人刘美荣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8667元,总欠款128667元。款于2015年2月14日前付30000元,剩余部分98667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梁军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美荣与牛四元、梁军达成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 陈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秉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