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储著佳与刘宏斌、储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著佳,刘宏斌,储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储著佳,农民。被告:刘宏斌。被告:储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佳诉被告刘宏斌、储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佳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刘宏斌已偿还三万元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著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著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储著佳负担。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