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蔡某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张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跃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