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罗建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44号罪犯罗建云,曾用名罗建里,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建云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64000元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罗建云与同案犯共同赔偿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3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2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建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