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姚婵芳申请吴锦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婵芳,吴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姚婵芳,女,汉族,1988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申请人吴锦辉,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县。申请人姚婵芳与被申请人吴锦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锦辉名下粤D某号小客车一辆(以价值30000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锦辉名下粤D某号小客车一辆(以价值3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广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