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卫华茂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卫华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47号罪犯卫华茂,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矿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呼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华茂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4年4月27日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作出(2008)内刑减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裁定,共对罪犯卫华茂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卫华茂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卫华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2013年度,政治课成绩96分。该犯从事缝合工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创产值12548.12元,获奖金771.1元,累计获考核分254.4分,记功4次,结余考核分14.4分。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卫华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华茂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3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