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四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芳芳与李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芳,李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67号原告刘芳芳,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易,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芳与被告李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芳芳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