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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芳芳与李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芳,李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67号原告刘芳芳,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易,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芳与被告李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芳芳负担。审判员  陈士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