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固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固初字第283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秀杰(系原告之母),女,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凤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通过法庭达成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海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