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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初字第0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徐州美迪胶合板有限公司、徐州森德安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徐州美迪胶合板有限公司,徐州森德安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韩洪斌,石德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初字第00031-1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泉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彭敬华,该支行行长。被告徐州美迪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经济开发区东区(三先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洪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森德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石德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张楼邳张公路5.5公里处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洪斌。被告石德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被告徐州美迪胶合板有限公司、徐州森德安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韩洪斌、石德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州美迪胶合板有限公司、徐州森德安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韩洪斌、石德侠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州美迪胶合板有限公司、徐州森德安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伊嘉美家具有限公司、韩洪斌、石德侠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如存款不足冻结数额,则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先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预交,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宏代理审判员 杜 林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