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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1号原告顾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春友,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