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靳某某,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平乡县国税局职工,党员,大专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高建中,平乡县丰州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平乡县物价局职工,群众,中专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献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书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