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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曾登高与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登高,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101号原告曾登高。被告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武。本院在审理曾登高与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登高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3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天贵代理审判员  张子刚人民陪审员  林 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芳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