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曾登高与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登高,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101号原告曾登高。被告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武。本院在审理曾登高与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登高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3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天贵代理审判员 张子刚人民陪审员 林 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芳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