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夏德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夏德先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楚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德先,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诉(2014)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德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汝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德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夏德先在楚雄市小区朋友普家洪家吃饭、饮酒,21时10分其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当行驶到楚雄市外路段处与行人邹桂某发生碰撞,被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夏德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夏德先静脉血液中检出的的酒精含量为95.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对所控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物证、书证、查获经过、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夏德先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德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夏德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德先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四至五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德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夏德先在楚雄市小区朋友普家洪家吃饭、饮酒,21时10分其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当行驶到楚雄市外路段处与行人邹桂某发生碰撞,被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夏德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夏德先静脉血液中检出的的酒精含量为95.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德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勘验、辨认笔录、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被告人夏德先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德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德先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德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夏德先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夏德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德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并处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文美惠 人民陪审员 武 荣 人民陪审员 郎文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鲁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