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卢印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卢印英,中国老年学学会,梁祥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西路7号B102室。法定代表人罗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印英,女,1936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滨,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老年学学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一号院建国门外外交公寓6号楼1单元61号。法定代表人李本公,会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祥云,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大鹏,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佳旅行社)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方盛佳旅行社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盛佳旅行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3元,由卢印英负担23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元,由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保河审 判 员  高 英审 判 员  王云安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双书 记 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