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阳怀与绵阳市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怀,绵阳市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阳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枢,系原告阳怀之岳父。委托代理人秦超,绵阳高新区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玉红,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怀诉被告绵阳市高新区布鲁斯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阳怀负担。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