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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维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客货交运物流业务分部、苗胖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维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客货交运物流业务分部,苗胖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172号原告陕西省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上郡路。法定代表人魏永永。原告薛维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客货交运物流业务分部。负责人高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苗胖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维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客货交运物流业务分部、苗胖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维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0元,全部退还原告陕西省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维全。(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