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民初字第9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与李公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李公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934-2号原告诸城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相州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增光。被告李公花。委托代理人王津明。委托代理人牛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公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清河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