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村经济合作社、涂永桂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村经济合作社,涂永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80号原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开洪。被告涂永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涂永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无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姚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