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双凤与被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吴双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28号被告吴双凤,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邓珉,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凤与被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和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