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迭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4)迭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杨XX,安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迭民初字第26号原告周XX,男,汉族,1958年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迭部县洛大乡代古寺汽车修理厂。原告杨XX,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迭部县东河滩鑫源汽修部。原告安XX,男,藏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迭部县洛大乡尖藏村村民,住该村13号。委托代理人,郑XX,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藏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职业不祥,住迭部县洛大乡洛大村。被告杨XX,男,藏族,40岁左右,原迭部县经济局司机,住迭部县洛大乡洛大二村。被告杨XX,男,藏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迭部县政府招待所经理,住迭部县电尕镇兴迭东街558号。本院在审理周XX、杨XX、安XX诉杨XX、杨XX、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迭部县公安局已于2014年9月15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财产损害的相关事实正在侦查之中,因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到本案的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罗宏伟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陈永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