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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诉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陈小飞与曹逸凡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逸凡;陈小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诉字第00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逸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飞。 上诉人曹逸凡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曹逸凡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曹逸凡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 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其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