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诉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陈小飞与曹逸凡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逸凡;陈小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诉字第00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逸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飞。 上诉人曹逸凡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曹逸凡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曹逸凡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 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惠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其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