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栗继伟与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继伟,刘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栗继伟,男。被告刘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栗继伟与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继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继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栗继伟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