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福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李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74号罪犯李富祥,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8)渭中刑二初字第23刑事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祥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李富祥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以(2009)陕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1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富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7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7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富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富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