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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提令彦与定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提令彦,定州市人民政府,张艮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初字第91号原告提令彦,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军辉,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定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艮锁,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提令彦诉被告定州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提令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提令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左 青审 判 员  田统永代理审判员  赵国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邸雪静 更多数据: